应城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科学公正有效力可根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具体确定是进行安全性鉴定,还是进行使用性鉴定,或是同时进行这两种鉴定,以评估结构的可靠性。 应城房屋安全性鉴定可以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B、C、D等级。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他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它安全问题进行评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当房屋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级或B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级或D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级。 对下列任一情况 可直接评为D级建筑 1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应城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若既有结构已存在劣化、损伤等现象时,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作为建筑物鉴定的依据之一,是无可非议的,但若认为它们是鉴定的一依据则欠妥。因为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毕竟是以拟建的工程为对象制定的,不可能预见已建成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再者,若现行规范比以前用的规范有更严格的要求,则至今运作正常的既有结构可能被判为不安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采用以本标准为依据的提法,则较为全面,因为其内涵已全面概括了以下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原设计、施工规范中尚行之有效,但由于某种原因已被现行规范删去的有关规定; 3)根据已建成建筑物的特点和工作条件,必须由本标准作出的专门规定。